北宋大法官_第二章 狂囚张三(下)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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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二章 狂囚张三(下) (第9/12页)

,甚至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。

    张斐立刻道:“根据我朝律例,盗杀之罪重于谋杀之罪,那么由此可推断,此条律例也适用于谋杀之罪,那么有自首情节的阿云,自然也适用于此条律例,而阿云是因谋杀而伤人,根据免所因之罪,自然得免除谋杀之罪,判阿云伤人之罪。”

    那原文的前半句,“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。”

    这是条例。

    下半句,又议曰:“假有因盗故杀伤人,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,盗罪得免,故杀伤罪仍科。”

    这是举例解释。

    不是说免所因之罪,就只适用于盗杀罪。

    张斐的推论逻辑是对的。

    可徐元却听傻了。

    这样也行?

    “一派胡言!”

    徐元怒斥道:“你这简直就是一派胡言,你方才说得盗伤之罪,之所以可免所因之罪,乃是因为盗窃之罪是要轻于杀伤之罪,故免除盗窃之罪,只追究杀伤之罪。可到你这,却颠倒黑白,谋杀之罪是重于伤人之罪,岂有免除谋杀,只追究伤人之罪的道理,若是这样判罚,这天理何在。”

    张斐笑道:“方才官人们可不是这么说的呀。”

    徐元纳闷道:“方才我可什么都没有说。”

    张斐道:“方才小民是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,认为自己平白无故遭受三个月的牢狱之灾,需要一些补偿,这难道不合乎情理,不合乎天理吗?但是二位官人却坚称官府只是依法办事,那小民只能自认倒霉,毕竟律法是这么规定的。

    可现今小民依法论辩,既然律法规定自首者可免所因之罪,那么阿云因谋杀而伤人,自然可免除谋杀之罪,但是主簿却又以天理来反驳小民。

    那么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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