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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狂囚张三(下) (第8/12页)
有理。” 张斐立刻道:“而在自首律例中,又有一条,免所因之罪。” 许遵、徐元同时念道:“免所因之罪?” 二人都一时都未想起来,徐元想找书来看看,但觉得这很没面子,自己堂堂主簿,竟然被一个刚刚出狱的囚犯指点。 但是许遵就顾不得那么多,当即命刘海取来《宋刑统》,翻阅一番,果真是有这么一条。 但是这一条并不是具体列出来,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。 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。 原文为:“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。”又议曰:“假有因盗故杀伤人,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,盗罪得免,故杀伤罪仍科。” 细啊! 很细啊! 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,点点头道:“不错,是这么一条。” 张斐道:“根据此条律例,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,且有自首情节,皆免盗窃之罪,只追究其伤人之罪。” “不错!” 许遵点点头。 何为免所因之罪,其实很简单,比如说,你入室盗窃,因被发现,而导致你伤害他人,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,不是伤人,而是盗窃,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,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你若自首的话,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,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。 这就是免所因之罪。 如果盗窃加伤人,那是要判处死刑的,但如果只追究伤人,那就根据伤人情况来定,但一般不会判处死刑。 这是非常合理的,如果不这么立法,那就会导致,一旦出现因盗而伤的情况,就会直接杀人灭口,反正也是死。 若给他一条活路,可能能够避免伤及无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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