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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章 章程既定 (第6/6页)
新六年,人民识字义者需达百分之一,维新七年,达五十分之一;维新八年,达三十分之一。 ——法律修订:本年颁布《钦定宪法大纲》,自明年起,逐年完善;明年编订民律,商律,刑事、民事诉讼律;维新二年颁布新刑律;维新三年实行新刑律,颁布民律,商律,刑事、民事诉讼律;维新五年实行民律,商律,刑事、民事诉讼律;维新六年起,逐次修订、编纂各类其他法律。 ——司法改革:明年颁布法院与检察院编制法,改大理院为帝国最高法院,新设帝国最高检察院,在各省省会设高等法院、高等检察院;维新二年,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、最高检察院、高等检察院一律办公;维新四年,各省省会、商埠、厅、州设中等法院、中等检察院;维新五年,各中等法院、中等检察院一律办公;维新七年,各县设初等法院、初等检察院;维新八年,各初等法院、初等检察院一律办公。 ——警政改革:明年各省厅、州、县巡警粗具规模;维新三年,前项一律完备;维新四年筹办各县巡警;维新六年一律完备;维新七年筹办各乡镇巡警公所;维新八年前项一律完备。 ——官制改革:明年厘定中央官制;维新二年厘定地方官制;维新三年实行文官考试,颁布任用、官俸各章程;维新五年颁布新定中央和地方官制;维新七年起一律实行新官制。 ——宪法编修:以《钦定宪法大纲》为依据编修,逐年公布帝国宪法草案,日臻完善,维新八年宣布正式宪法。第三次机遇 第一卷 风起青萍之末 第四十一章 章程既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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