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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9章 土地兼并(三)地主和佃户的关系 (第3/4页)
间对李之藻提供的信息仍旧有些消化不了。 他呆了半晌,又问道: “那大明之前的朝代又如何?” “若是宋代,按皇佑逃移法规定‘凡为客户者,许役其身’,宋代所说‘客户’便是指佃农。”李之藻从容说道,“这便是规定地主可以使役佃农。” 他顿了一下,继续说: “宋代若是佃农和田主起冲突,双方各自触犯法条,佃农加一等治罪,田主应判杖罪以下则不治罪,犯有流放以上罪行,则减一等治罪。地主若是打死佃农,不判死刑,甚至也不刺配,只是发配到临近州流放。” 汪汝淳点点头:“李大人说得不错,以汝淳所知,宋代甚至不允许佃农控告田主犯罪,若是控告,则佃农本身便有罪。” 李之藻用欣赏的目光看了一眼汪汝淳,颔首拈须:“南宋时便有这等例子,田主周竹坡酿私酒,被佃农告发,结果判处周竹坡八十杖,可出钱赎免杖刑。那告发周竹坡的佃农却被打了一百杖。” 他继续说道: “到元代,田主打死佃农,连流放都不需要,只判杖责,再加烧埋银五十两” 朱由检陷入疑惑中,若是按他们这样说,明代的地主和佃农在法律上几乎平等。 而且这种变革就是从明太祖时期确立的。 但这和自己原本有的印象大为冲突,他陷入思索中。 终于想到了什么。 他当初的印象应该是见有人曾经论述过《大明律》中对雇工人身份的规定、 雇工人若对主人犯罪,加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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