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局就较真,对面被我吓到报警_第938章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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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938章 (第2/4页)

辱、谩骂他人。

    且造成了……

    对方自杀的严重后果,完全符合客观条件。

    这名律师一直强调他们的行为是有逻辑和同理心的,并非无理取闹。

    但这个观点……

    其实是立不住脚的。

    他们如果理智的话,就不该一而再,再而三的对周小清进行指责和抨击。

    第三类则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。

    比如说某人故意敲碎了某家店的玻璃。

    被起诉了故意破坏财物罪,但因为玻璃价值不足2000元,不满足立案标准,无法起诉。

    他能逃过故意破坏财物罪,却逃不过寻衅滋事罪。

    这个罪……

    把底线给兜住了,没有对价值有强制要求。

    就如同此次事件一般。

    不构成诽谤罪的,依旧能构成寻衅滋事罪!

    第四类行为则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    这种就和普通人常规认知里的闹事基本相同了。

    “客观上,他们构成了辱骂他人,造成自杀后果,情节严重。”

    “主观上,他们明显是出于故意。”

    “所以寻衅滋事罪他们是跑不了的。”

    看着屏幕上的直播,秦牧总结了一句。

    只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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