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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四十七章 吾愿和南衙共存亡 (第2/8页)
明律的规定。 大明律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不得下海经商,但是不能造二桅大船,否则就会以潜通海贼论处。 事实上,太祖高皇帝的海禁政策,完全是处于海防的考虑,而并非完全禁绝民间商舶,否则海面上就不会跑那么多的商舶了。 至于「国初寸板不许下海」的传闻,更是源自鞑清编纂的明史·《朱纨传》中所写:「我朝立法垂训,尤严夷夏之防,至今海滨父老相传,国初寸板不许下海。」 鞑清朝廷以「明初寸板不许下海」严格执行了海贸政策。 在大明律中,对于商舶三桅以下,都是大撒手不管的状态。 朱祁钰既然要开海,自然是研读了大明律法,徐显宗说的倒是实情。 徐显宗埋着头继续说道:“臣未曾去倭国贩银,臣是去婆罗洲来往开采黄金了。” “臣罪该万死。” 山东孔府在石见倭银大案,已经举世皆知,通倭乃是重罪中的重罪。 徐显宗这话的意思,就是他从未参与倭寇的事儿,只是去婆罗洲搞黄金,发财去了。 婆罗洲就是加里曼丹岛,是世界第三大岛屿,地广人稀,这个岛上有黄金,这件事在大明算是辛密。 徐显宗请罪是因为大明有凿山伐石之禁,他跑去海外挖黄金,确是违禁了。 朱祁钰点头说道:“平身吧。” 海外凿山伐石不算什么大事。 比如,黔国公府在云南常年开采滇铜,这件事在太祖年间就已经被默许,时至今日,亦是如此。 滇铜甲天下,东川占其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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