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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七) (第13/21页)
然是他死亡的原因,不可想像老师没强制性交他而他突然死亡;但是一 般人怎麽能预料到对方有这麽罕见的状况。又例如,基于伤害故意划了对方一刀 ,结果对方因为患有血友病而失血过多死亡,这怎麽能归责给行为人?所以实务 上采的是相当因果关係说,亦即,通常情况下,有此一条件都会引发此一结果 的条件,才是真正造成结果的原因。因为此时结果和原因之间具备有相当性, 所以称为相当因果关係说。也就是说是不是每次发生强制性交,对方都会有心室 震颤死亡的结果?如果不是,强制性交就不能算是对方死亡的原因,老师的行为 顶多被论以强制性交而非强制性交致死。」 「不过学者现在比较倾向採取条件理论,再用客观归责理论去除包山包海的 那些不重要的因果。所以我们必须对条件的因果关係做点补充,以去除一些模煳 地带的情况。」 「一、纯事实的因果关係。假设某位男同学想姦杀(通俗说法)陈湘宜已久 ,并在陈湘宜前往慕尼黑大学开学术研讨会前一天真的动手犯了刑法226之 ─强制性交而故意杀被害人(处死刑或无期徒刑,只有二选一,很重的刑度), 强制性交并杀害了陈湘宜,谁知道陈湘宜预计搭乘的那班飞机隔天竟然失事,无 人生还。男同学不能主张他没姦杀陈湘宜,陈湘宜也会飞机失事身亡,飞机失事 仅是单纯事实,不影响前一天同学姦杀陈湘宜的事实,因此男同学杀害陈湘宜还 是有因果关係。」 靠,干嘛讲得好像事不关己一样,陈湘宜陈湘宜的叫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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